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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00:02:46 -07:00
足协为何并非中国足球罪魁 法律所赋职权被它强夺
  根据原国家体委于1997年11月颁布的《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按照此文件规定管理中心只应是中国足协的“常设办事机构”。也就是说按照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它只能是中国足协决策的执行者。但因其又被文件授予“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因而它实质上又取代了中国足协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职能变成了中国足协的决策者和最高权力机构。
  足协成了“小媳妇”
  集决策与执行机构于一身的足球管理中心,理所当然地还被文件授予了包括“拟订所管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和转会,组建国家队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等更为广泛的职责。这样一来,《体育法》赋予中国足协的所有职能,都被管理中心取而代之。中国足协只剩下了一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的空皮囊。
  这份文件还进一步规定“中心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必须向国家体委作出书面请示和报告”、“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是国家体委对中心业务工作实施领导的职能部门”。如此这般,原国家体委通过“直属”的足管中心,将足协重新拉回到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大概是仍不能“放心”,他们又拉上那些根本不可能对中国足协工作的得失成败负责的“各厅、司、局、委”充当大大小小的婆婆,来对中国足协“实施领导的职能”。所谓管理全国足球运动的中国足协,彻底成为了一个徒有虚名,处处受制的小媳妇儿。
  当时国家体委的负责人曾解释说:“足管中心是足协的‘核心’部分,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是中国足协的‘外围’组织”。一句话道出了用足球管理中心取代中国足协、废止足协组织构架的真正意图。
  通过足管中心实施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弊端,就是往往从行政意志或任期内的行政功利出发,忽视足球运动长远发展的需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已经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足球运动。
  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急功近利地维护极具争议的国字号长期集训制度,随意改变联赛赛制,忽视青少年足球培养体系建设等长远性发展的基础工作,罔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年发展规划等,甚至出现体育总局宣传司强行掠取中超电视转播权的恶例。
  原来的国家体委早已走进了历史,但其留下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这一机构和管理方式,仍然被今天的国家体育总局继承着。目前我国足球运动管理混乱和绩效不彰的被动局面,虽然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以足球管理中心取代中国足协,以行政管理取代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是其中最根本的体制性原因。
  坦率地说,中国足协(准确说是足球管理中心)几届负责人,从王俊生、阎世铎到谢亚龙,他们都曾雄心勃勃地力图在足球改革方面有所建树。但因现行体制弊端的制约,都难以取得更大的成效。如果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没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质的发展,仅仅靠变换掌门,永远不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更大的希望。
  健全会员代表大会